近日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小米卫浴与小米科技4件“MIUI”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判决,驳回小米卫浴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。小米卫浴4件“MIUI”商标宣布无效。
2018年1月中旬与2月初,小米科技公司针对小米卫浴4件“MIUI”商标(下统称涉案商标)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(下称原商评委)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原商评委审理认为,小米科技先注册的“MI及图”商标且经过大量使用和宣传,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,涉案商标摹仿其在先知名度较高的商标,宣告4件涉案商标无效。小米卫浴公司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,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米卫浴公司与王某某的诉讼请求。